普法课堂丨未成年人保护那些事(六)
2023-06-13 09:25:12          编辑:何文静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1400

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、家庭的梦想

保护未成年人

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,呵护家庭的梦想

让我们一同以案说法

聊聊“未成年人保护那些事”

父母死亡

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?

案例背景

小H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双双遇难,瞬间5岁的小H成了孤儿。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,双方老人悲痛欲绝。在处理完儿女的丧事后,小H今后的生活由谁来照料呢?围绕小H的抚养权问题,双方老人之间发生了分歧。

小H的父母均为独生子女,因此在小H出生后就受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百般呵护,可以说双方老人把小H奉为掌上明珠、疼爱有加。因此,在小H的父母去世后,双方老人均要求享有小H的抚养权,因此围绕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发生了争执。

法律讲堂
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: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(二)有负担能力的兄、姐;(三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”同时《民法典》还规定:“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有抚养的义务”根据上述规定,结合本案,小H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均享有对小H的监护权,而且均有负担能力,因此对小H均有抚养权。

后经小H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调解,双方老人达成一致,共同承担抚养小H的义务。


法律条文
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




第二十七条  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。

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

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

(二)兄、姐;

(三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。


第一千零七十四条  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有抚养的义务。

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有赡养的义务。




责编:何文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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